在發(fā)明專利實審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審查意見認為:區(qū)別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且其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本申請一致,因此被判定為無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重新判定區(qū)別特征,更重要的是,要重點聚焦于區(qū)別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真的與本申請相同。
案例分析
審查員對本案發(fā)出了如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超敏型敏感肌的篩查方法。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敏感皮膚分類方法,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qū)別技術特征為:觀察測試部位皮膚的臨床反應,并對臨床反應進行評分;獲取測試部位皮膚相應層數(shù)的皮片,檢測各皮片的免疫性炎性因子的差異。因此,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篩查敏感肌。
在此基礎上,對比文件2公開了采用膠帶剝離技術檢測皮膚炎癥,且其在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在本發(fā)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檢測敏感肌。
2)確定區(qū)別特征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一通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超敏型敏感肌的篩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S1、使用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對測試部位皮膚進行封閉處理;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的溶質是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蘭素,三者的質量比為30-50%:20-40%:10-30%;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的質量分數(shù)為5-20%;
S5、根據(jù)步驟S3和S4的檢測結果,得到超敏型敏感肌的篩查結果。
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技術特征至少為:
A、對測試部位使用的溶液不同:本申請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的溶質是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蘭素;
B、限定了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蘭素的質量比。
C、限定了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的質量分數(shù)為5?20%;
D、篩查方法不同。
(1)首先,對比文件3和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不一致:
另一方面,本申請的對比例和實施例已證明缺少肉桂醇、戊基肉桂醇或香蘭素的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其皮膚水分含量、經皮水分流失、血紅素含量、CPT值、皮膚PH值五個參數(shù)的陽性組和陰性組相比,無顯著性差異,也就是不能篩選出超敏型敏感肌受試者。
基于“提供一種超敏型敏感肌的篩查方法”的技術問題,對比文件3沒有給出從眾多的致敏源中篩選出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蘭素三種溶質,作為超敏型敏感肌反應溶液,來有效篩選出超敏型敏感肌受試者的技術啟示。
總結
1. 審查意見的內容,要用辨證的思維去看;從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三個角度進行分析和陳述;區(qū)別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也具有非顯而易見性。
2. 答復時應仔細研讀審查意見,對審查意見進行逐條拆分,找出答復思路的重點,然后給出相應的答復策略,對審查員老師給出的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和申請文本進行細致推敲,明確本申請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相比,區(qū)別特征是什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以事實證據(jù)給出其非顯而易見性的支撐。
3. 要深入技術方案去分析技術特征, 分析的越細,越容易找到辯解點;仔細對比申請文本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技術方案細節(jié)上的不同,例如本申請中羥氯喹的種類不同,技術效果大不一樣,這是重要的區(qū)別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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