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工作指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持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積極作用,規(guī)范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提升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廣州中心”)專利預審質量與服務效率,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xié)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fā)管字〔2016〕92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fā)保字〔2021〕1號)、《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fā)保字〔2021〕1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guī)定》(國知發(fā)保字〔2022〕8號)、《專利申請預審業(yè)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fā)辦字〔2023〕25號)等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廣州中心負責廣州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相關產業(yè)領域的專利預審工作及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在廣州中心受理的產業(yè)領域內備案成功的企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在廣州中心注冊通過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申請之前,由廣州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進行前置審查,符合條件的案件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
第六條 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應自覺遵守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州中心關于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專利申請以及專利代理等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二章 備案主體管理
第七條 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
(二)生產、研發(fā)或經營方向應涉及高端裝備制造領域或者新材料領域(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范圍動態(tài)調整),并具有自主研發(fā)能力;
(三)創(chuàng)新實力強,建立規(guī)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有自主的專業(yè)技術研發(fā)團隊和穩(wěn)定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具備良好的專利工作基礎,原則上需要至少一件備案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并已授權的發(fā)明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四)近一年內,無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重復專利侵權、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領域的失信行為等不良行為和記錄。
(五)承諾積極配合廣州中心工作,遵守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相關管理規(guī)范,及時跟進有關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積極參加廣州中心組織的調研、培訓、座談等活動,配合完成相關問卷調查。
第八條 存在本指引第七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申請備案。
第十條 申請成為備案主體,須提供以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申請表》;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或相關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客觀、真實反應技術研發(fā)創(chuàng)新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研發(fā)人員、研發(fā)設備、研發(fā)場所、研發(fā)投入等
(四)廣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第十條 企事業(yè)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如實遞交備案材料;廣州中心根據(jù)企事業(yè)單位的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率、有效專利數(shù)量、是否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等情況(不限于上述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選取納入擬備案主體范疇,并對納入的企事業(yè)單位進行初步審核,初步審核通過后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通過后,廣州中心將定期公布備案主體名單。
第十一條 備案方式、要求和材料以廣州中心發(fā)布的備案通知及相關工作調整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向廣州中心申請專利快速預審服務,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十三條 備案主體應保證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負責人、聯(lián)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發(fā)生變更的,應該在1個月內完成備案信息的更新,備案更新審核合格前,暫緩預審申請。
第三章 代理機構注冊管理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在廣州中心注冊通過后,可接受備案主體的委托代理專利預審申請案件。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的注冊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中處于正常狀態(tài),且成立年限應大于等于1年,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包括A級);
(二)近一年內未發(fā)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近一年內,不存在以下情況: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專利代理嚴重違法、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提供虛假文件、騙取專利資助獎勵費用、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無資質代理等違法違規(guī)、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與記錄。
(四)承諾積極配合廣州中心工作,遵守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相關管理規(guī)范,及時跟進有關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積極參加廣州中心組織的調研、培訓、座談等活動,配合完成相關問卷調查。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注冊,需提交以下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或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復印件;
(三)廣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廣州中心對代理機構注冊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注冊方式、要求和材料以廣州中心發(fā)布的注冊通知及相關工作調整通知為準。
第四章 預審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廣州中心根據(jù)預審人力資源狀況、備案主體前期專利授權數(shù)量和質量、備案主體創(chuàng)新能力和保護水平等因素,建立并實施梯度化請求量額度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廣州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快速預審服務行為,對違反專利申快速預審服務相關規(guī)定或不配合預審管理相關工作的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給予提醒、暫緩服務以及停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相關專利預審案件將視情況作不予進行快速審查處理。廣州中心對被認定為違規(guī)的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發(fā)出通知,并將相關情況呈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廣州中心不定期對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的信用行為、專利預審申請質量、數(shù)量、配合預審工作等情況進行匯總排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提交預審案件時應簽署《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快速預審服務承諾書(試行)》(以下簡稱“承諾書”),遵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試行)》(以下簡稱“申請須知”)等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終止當前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專利預審申請材料質量不高,如形式問題過多或反復修改后(原則上只能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預審要求;
(二)答復預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出現(xiàn)未針對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修改超出預審審查意見范圍且未提前告知預審員、提交與預審案件無關的內容等情況;
(三)重復提交技術方案實質相同預審申請案件(應預審員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預審申請案件不計入在內);
(四)提交的專利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經營范圍或研發(fā)領域不符,且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五)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以預審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為準)返回修改且無合理理由;
(六)聯(lián)合申請的第一申請人原則上必須是廣州中心的備案主體;
(七)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存在但不限于下列行為之一:
1.技術方案明顯涉嫌編造、抄襲、拼湊、拆分或簡單變化現(xiàn)有技術;
2.技術方案明顯落后、實際應用性不強、技術效果不明顯或技術效果與技術問題明顯不對應;
3.技術方案為規(guī)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
4.技術方案使用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復雜方案解決簡單問題、常規(guī)手段簡單替換、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
5.多件預審申請案件之間僅涉及部件、步驟的簡單變化,未解決實質性技術問題;
6.說明書中發(fā)明內容、具體實施方式和權利要求內容簡單復制,或附圖之間明顯不對應等撰寫問題;
7.同一專利申請預審過程中,隨意修改主要發(fā)明內容、有效組份、變更數(shù)據(jù)或設計方案等;
(八)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電話討論或面談的;
(九)預審合格后或專利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或加快標記被取消;
(十)其他不符合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在收到廣州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進行正式申請,提供正當理由且主動反饋的除外;
(二)專利正式申請文本與廣州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
(三)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后,未能在48小時(以工作日計算)內完成網上繳費或在預審系統(tǒng)中向廣州中心提交申請?zhí)枺ㄌ厥馇闆r已與預審員反饋、系統(tǒng)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廣州中心預審結論前,對該案件提交正式申請;
(五)其他不符合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相關規(guī)定的申請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快速審查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審階段中,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出的通知書;
(二)經預審合格后在專利申請辦理授權登記前進行申請人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要著錄項目變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
(四)未在《承諾書》的規(guī)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五)違反《承諾書》的規(guī)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應審查員要求除外);
(六)長期(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不完成辦理登記手續(xù);
(七)其他因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而被取消加快標記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視情況暫緩預審服務一到六個月:
(一)近一年內,因違反《承諾書》、《申請須知》、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兩次提醒的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
(二)委托未在廣州中心注冊通過的代理機構、或被廣州中心暫緩或停止預審服務的代理機構、或委托無資質代理的機構提交專利預審申請案件;
(三)備案主體半年內提交5件及以上預審案件,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50%;
(四)備案主體或者代理機構一個月內提交3件及以上預審案件,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50%;
(五)代理機構半年內提交10件及以上預審案件,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50%;
(六)近半年內,預審管理平臺賬號、密碼遺失兩次及以上或聯(lián)系人頻繁變更的;
(七)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提供便利;
(八)代理機構被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
(九)不配合廣州中心預審管理相關工作;
(十)其他違反國家知識產權局規(guī)范專利申請相關規(guī)定、廣州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的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預審服務一年:
(一)違反本指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二)在預審過程中備案主體或者代理機構無法完整提供創(chuàng)新能力證明有關材料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不配合開展創(chuàng)新能力現(xiàn)場核查等情形,虛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備案申請表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編造的生產經營、研發(fā)或合作研發(fā)證明,虛假研發(fā)記錄等;
(三)備案主體并無實體生產、研發(fā)、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或以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為其主營業(yè)務;
(四)備案主體預審合格后獲得授權的專利,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3件且均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
(五)備案主體預審合格后獲得授權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維持年限不足2年且均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
(六)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存在憑空編造情況或無法證明其實際研發(fā)記錄;
(七)代理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中處于異常狀態(tài);
(八)代理機構注冊關聯(lián)公司,其公司無實體生產、研發(fā)、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進行備案或為提交預審申請案件提供便利;
(九)違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局令第75號)和《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等有關規(guī)定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報;
(十)預審合格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
(十一)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guī)定》(國知發(fā)保字〔2022〕8號)規(guī)定的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
(十二)專利申請經預審合格、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多次違反《承諾書》或《申請須知》要求,導致專利快速審查無法順利進行的;
(十三)其他擾亂預審秩序(包括不限于對預審工作人員恐嚇、威脅、要挾等影響預審工作的情形)、浪費預審資源、違法違規(guī)等不良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廣州中心對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發(fā)出處理意見,以書面或郵件方式送達相關單位知識產權聯(lián)系人。當事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郵件方式向廣州中心提出異議。
第二十九條 備案主體如自愿放棄備案資格,可向廣州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當關注廣州中心發(fā)出的各項信息,積極支持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管理工作,及時跟進處理有關預審申請事務。
第三十一條 廣州中心鼓勵備案主體配備專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預審事務,保障自身的專利申請質量。備案主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預審相關業(yè)務的,應選擇誠信守法、代理質量好、服務水平高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廣州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實施前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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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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